轮胎质保期不应低于三包规定

本报北京3月18日讯 记者姚芃 29家消费维权单位今天联合发布《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显示,针对轮胎企业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的调查发现,一些企业仍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一些轮胎生产企业对质保期和理赔标准等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问题遮遮掩掩,讳莫如深.

由29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开展的轮胎企业售后服务调查活动,针对乘用车轮胎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政策,涉及到占据这一市场90%以上份额的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

对轮胎质保期的调查发现,除了米其林不予说明以外,其他11家企业中有9家的理赔期限起始日期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2家企业按照售出日期计算.

对轮胎理赔标准的调查发现,部分轮胎企业采用的所谓“国家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内部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这是一个低于《理赔要求》的行业惯例.

29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理赔期限起始日期计算方式的不同,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消费感受和不同的权利保障,因此,建议轮胎质保期限不得低于汽车三包规定.轮胎的质保期、理赔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等信息和消费者息息相关,这些售后服务政策及信息应公开透明,及时传递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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