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责任险能否替代交强险?

王卫国 李冰

案情简介

2016年新春佳节,方某酒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经医治无效身亡.与方某发生追尾的肇事司机唐某因无证、酒驾、逃逸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决唐某负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要求赔偿52万余元,经法院调解后,唐某表示同意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此外,经查,唐某所购老年代步车的厂家曾赠送一份“强制险”,死者家属向老年代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12万元保险金.但之后不久死者家属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状指出肇事的老年代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进行12万元保险金的理赔,保险公司以老年代步车投保的保险非交强险为由拒绝理赔.因为厂家赠送的并非普通强制险,而是一份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这个险种定义为一种商业保险.而原告方认为该保险可推定为一种强制险.面对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特种设备责任险能不能作为交强险来对待,能否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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