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同案审理赔付顺序有先后

去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同案审理,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求偿环节,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

海淀法院的法官提醒大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理赔适用上有不同,由此出现的一些问题尤为值得注意.

赔付顺序有先后责任限额存不同

小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慎与前方王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先生的车辆尾部严重受损.经交警现场确认,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王先生对轿车进行修理,共花费维修费3万元.经核实,小李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在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小李认为王先生车辆修理费用过高,最终,双方对修理费的赔付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小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解决上述赔偿问题,首先应当明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有本质不同.

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既可以投保5万元,也可以投保50万元.

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

就王先生的车辆修理费而言,因小李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所以,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剩余的2.8万元修理费,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予以赔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李仅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公司会依照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免赔率的约定,扣除一定比例(通常为20%)的款项后,向王先生进行赔偿.而被扣除的款项,则应由小李自行向王先生赔付.

醉驾惹祸端保险虽赔债难免

小张在年末的同学聚会中喝了白酒,餐后未听同学的建议找代驾,而是自行驾车回家.他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将正常骑自行车的李先生撞飞身亡.

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张系醉酒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李先生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共同将小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

法官释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

在赔偿问题上,如果驾驶人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

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对于李先生父母主张的剩余款项,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的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因此剩余款项应由小张直接赔偿李先生的父母.

此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的11万元,对小张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是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小张这样的醉酒驾驶者进行追偿.

自用轿车变商业用途

保险责任有差别

赵先生驾驶金杯面包车,为躲避自行车,与迎面开来的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大货车修理费2.6万元、施救费1000元.经交警认定,赵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对事故进行调查时,保险公司发现一些情况:事发时,赵先生正载着货物,给北京某超市送货,车上载着猪头肉、肘子等共计871.5斤.此外,车辆的后排坐椅已被全部拆除.

对此,保险公司称:“赵先生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且投保对应的险种也为家庭自用险.但是,赵先生却将车辆坐椅拆除,用于载货赚钱.”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获利活动”,因此不同意进行赔付.

法官释法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出于提高车辆使用功能,或者利用自用车盈利的目的,改变车辆用途,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一车多用”,貌似为车主带来了使用便利,但殊不知,此时车辆的用途已改变为营运性质,出险概率明显增加,导致危险程度较之家庭自用用途发生了显著增加,打破了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保险公司大都在商业三者险中,将此种情形列为免责事项.

我国保险法亦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只能由赵先生自行向大货车所有人赔付了.

本报记者林靖通讯员宋硕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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