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交通事故受害人仍可获交强险赔偿

法制网记者周斌 法制网见习记者曾敏

□权威解析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民政部门等单位是否有权代位向法院起诉索赔?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问题,长期为社会关切.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解读.

挂靠车辆肇事连带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

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司法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等立法目的,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针对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了若干典型情形,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此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该负责人指出.

为此,司法解释结合社会各界多数意见,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解释还明确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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