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机醉酒驾驶货车撞死人领刑11个月

醉酒后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郁某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今年52岁的郁某,上海市闵行区人.今年4月13日12时45分左右,郁某醉酒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骑自行车的董老太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郁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经检测,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郁某主动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郁某已与被害人董老太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郁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郁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郁某不服,上诉称其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其改判适用缓刑.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综合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情节及具有自首、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建兵 季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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