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交管大队曝光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乔*金,男,1977年08月04日出生,2017年7月6日22时许,酒后驾驶陕k*4*4y号荣威小轿车,在神木市锦界镇长城街中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乔*金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5.2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乔*金曾于2015年10月2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依法吊销乔*金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乔*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犯罪嫌疑人乔*军,男,1981年08月28日出生,2017年7月4日20时许,乔*军驾驶陕a*44*7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五龙口大桥西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乔*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9.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乔*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犯罪嫌疑人郭*平,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2017年7月11日22时许,郭*平酒后驾驶蒙k**1*号灰色“东风”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保当镇邮政银行路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郭*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2.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郭*平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有,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4、犯罪嫌疑人苏*锋,男,1988年07月15日出生,2017年7月6日21时许,苏*锋酒后驾驶陕k*y7**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店塔镇北站车辆段附近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苏*锋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苏*锋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5、犯罪嫌疑人赵*文,男,1979年04月1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7年7月11日21时许,酒后驾驶陕k*x6*3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神木市东山路孟家沟幼儿园对面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文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赵*文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犯罪嫌疑人李*飞,男,1986年09月04日出生,2017年7月19日22时许,李*飞酒后驾驶陕k*9*30白色“捷达”牌小轿车车,在神木市鸳鸯塔大桥中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4.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7、犯罪嫌疑人刘*忠,男,1990年09月27日出生,2017年9月16日3时许,刘*忠酒后驾驶陕k*b*3*2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至神木市麟州街火电厂门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忠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4.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刘*忠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8、犯罪嫌疑人贺*富,男,1975年3月5日出生,2017年8月3日23时许,贺*富酒后驾驶陕k*w8*6号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店塔镇“朱军鱼庄”门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贺*富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0.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贺*富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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