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属机动车

庭审后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事故电动车重量为88.2kg,且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此案鉴定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

而相关标准中对摩托车标准如下描述: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骑行功能车辆”.据此,事故电动车已属于摩托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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