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理应补偿车主一丰难道在玩文字游戏

日前,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永江秀久率团赴杭,与浙江工商局举行闭门会议,并于3月29日针对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五项要求均表示接受.一汽丰田承诺,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浙江rav4(图库 论坛)消费者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至此浙江工商局大获全胜,浙江车主也为之鼓舞.

浙江车主能够得到补偿,从一汽丰田的承诺可以看出,是因为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同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这一条款.

为何中国其他地区的车主没有得到补偿?厂商的依据的可能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那么除浙江省外,中国其他地区rav4的车主能否享受“赔偿”?笔者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一汽丰田并没有向全国推广的姿态,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要在各地出台与浙江类似的地方三包法规后才能得到补偿呢?

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十五条早有规定: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在该规定中,已经明确提出经营者是需要承担相关合理费用的,比如像油费、路桥费、误工费等.也就是说,召回涉及的所有rav4的车主都可以得到这部分费用补偿.

特别让笔者感受颇深的是,现在很多车主反映,车辆还在保修期内时,产生的拖车费用也需要车主自己承担,这也是明显与消法相冲突的.

在了解一汽丰田关于补偿的承诺后,才发现所谓的补偿也许只是一个障眼法,在当前民众的压力之下不得不为之的一个作法.因为在这里看不到有任何的具体细则,不但没有补偿时间和补偿金额,甚至连补偿主体都不明确,只是要求4s店与车主协商处理,这样的补偿承诺到底有何实际效果呢?我们不得而知,还需要时日加以观察,但从字里行间,真的看不到企业有多大的诚意!

(大陈的腾讯博客)

附 浙江工商部门要求一汽丰田接受调处的全过程:

丰田汽车召回门发生之后,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声不同步”、“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3月15日,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会”就丰田召回事件表明立场,并采取五条应对措施,要求丰田公司尽快明确召回时间表,对车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表示,他将按照所在国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丰田今天对消费者的承诺就是在依法办事.”

[责任编辑:malena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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