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2月间疯狂盗取同系列摩托车46部获刑

中新网宁德9月13日电(李松 王锦熙)2011年5月至7月间,郑某桂伙同詹某玲共同或单独在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港街道等地,采取撬电门锁等方式,疯狂盗窃“本田”系列摩托车46部.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披露,该院日前对该起盗窃摩托车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霞浦法院作出的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桂、詹某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和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蓝某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强、徐某党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桂、詹某玲违法所得人民币160254元,返还各被害人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7月间,郑某桂伙同詹某玲共同或单独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松港街道等地,疯狂盗窃“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等“本田”系列摩托车46部.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1189元.而被告人蓝某亮明知是被告人郑某桂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于2011年6月底以人民币2600元向郑购买一辆蓝色“五羊本田”摩托车.

同年7月14日中午,在福建福鼎市白琳镇菜市场门口,被告人徐某党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亦仍以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蓝某亮转购该车.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24元.

此外,蓝某亮还于2011年6月间在明知被告人郑某桂的摩托车系盗窃得来,仍介绍他人向被告人郑购买一辆“五羊本田”牌银白色女式二轮摩托车.同时被告人潘某强明知是赃车,仍于2011年经他人介绍以人民币3000元向被告人郑某桂购买一辆“五羊本田”牌黑色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96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桂、詹某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郑某桂单独盗窃32次,伙同被告人詹某玲实施盗窃1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9473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詹某玲单独盗窃1次,伙同被告人郑某桂实施盗窃13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9111元,数额特别巨大.该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蓝某亮、潘某强、徐某党明知是犯罪所得摩托车,仍予以收购和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蓝某亮收购、代为销售摩托车二辆,被告人潘某强、徐某党各收购摩托车一辆,该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蓝某亮、潘某强、徐某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桂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蓝某亮、潘某强,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亮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徐某党,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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