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开始实行!天津限速限行通告!

为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在天津市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对部分机动车采取限速交通管理措施公告如下:

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天津市行政区内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中型、大型载客汽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最高行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为确保我市小客车限购政策和区域交通限行措施实施效果,我市将加强外环线(含)以内道路封闭货车管理.

一、封闭货车属于载货汽车,须遵守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封闭货车属载货汽车范畴,虽然部分封闭货车外观与小客车相似,但仍须遵守现行载货汽车限行管理规定:一是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二是每日7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上通行;三是禁止在其他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交通标志的道路上通行.

二、轻型、微型封闭货车在报废年限和检验周期等方面与小客车区别较大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年限为15年.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载货汽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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