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的合法性无需法律来证明

合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

合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

今日,交通运输部对《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公开意见征集正式结束,意味着这两项政策进入最后的完善阶段.交通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强调本次改革明确为小客车合乘正名.徐文强称,“私人 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分享模式,我们定义为合乘,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运营范畴,因此也不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之内.”(11月9日中国新闻网)

合 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在很多国家其实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出行方式.在一些影视剧中,背包客在公路旁招手搭车的场景也是屡见不鲜.但在我国,“顺 风车”的合法性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譬如在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就有私家车车主出于好心搭客而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例子.此次改革为小客 车合乘正名,终于让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尘埃落定,这无疑是改革的一大亮点.

尤其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合乘的合法性不是通过相关法律法 规的明文规定,而是以法律法规“不管”的方式来实现的.所谓“合乘不在管理办法调整的范畴之内”,也即表明无需法律来证明,合乘的合法性是不言而喻、理所 当然的.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也是行政谦抑性的最好体现.对公权而言,“法无规定即禁止”,而对私权利而言,“法无规定即许可”,诸如像亲朋好友、同事 邻居之间顺路拼车的行为,就像请客吃饭一样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根本不需要谁来赋予,法律“不管”其实是最好的作为.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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