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6年1月1日起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据悉,2013年9月,我市根据江门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注册登记,明确了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管理政策:1、从2013年7月1日起,禁止在我市生产和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2、我市对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临时登记、限期淘汰管理措施.3、过渡期内,临时登记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管理.4、过渡期结束后,从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5、燃油助力车禁止在我市生产、销售和上路行驶.

据统计,自我市实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政策以来,我市已办理过渡期临时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2万余辆.过渡期管理实施以来至今,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的管理,通过开展持续的执法行动,有效规范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秩序.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车主需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2015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好自己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结束后切勿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同时,市交警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进行查扣处理,并参照机动车管理标准,对驾驶员依法进行处罚.对无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按机动车未悬挂号牌,对驾驶人罚款200元记12分,并查扣车辆.

市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切勿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数: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7、不符合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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